2015年10月14日,WTO就日本和歐盟訴中國對自其進口的高性能無縫不銹鋼管(HP-SSST)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案(DS454—日本,DS460—歐盟)發(fā)布上訴機構報告。


  就DS454而言,上訴機構(1)認為專家組對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6.5條的解釋和適用并未有誤,也未違反《關于爭端解決規(guī)則與程序的諒解》第11條以及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17.6(i)條的規(guī)定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290段、第7.297~7.303段以及第8.1.b段中所作的認定;(2)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3.1條和第3.2條作出的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(xié)定第3.2條的解釋有誤,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30段、第7.144段以及第8.2.a.1段中所作認定,完成的法律分析認為中國商務部作出的價格大幅削減的評估違反了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3.1條和第3.2條;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3.1條和第3.4條的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在報告第6.29~6.31段中所作出的認定沒有法律效果,認為專家組對協(xié)定第3.1條和第3.4條的解釋有誤,因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70段和第8.2.a.ii段中所作認定;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3.1條和第3.5條的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關于“商務部依據涉案產品市場份額”的認定并未違反《關于爭端解決規(guī)則與程序的諒解》第6.2條,也未違反《關于爭端解決規(guī)則與程序的諒解》第11條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88段、第7.205段以及第8.1.a.iii段中的認定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204段、第7.205段以及第8.1.a.iv段中的認定。


 就DS460而言,上訴機構(1)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2.2.1條和第2.2.2條的認定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49段和第7.51段中所得出的結論,認為專家組對協(xié)定第2.2.2條的解釋無誤,認為專家組并未違反《關于爭端解決規(guī)則與程序的諒解》第11條和第12.7條以及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17.6(i)條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66段和第8.6.a段中所作認定;針對專家組基于協(xié)定第6.7條及附件1第7段的認定,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01段和第8.6.c段中所作認定;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6.5條所作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(xié)定第6.5條的解釋和適用并未有誤,認為專家組并未違反《關于爭端解決規(guī)則與程序的諒解》第11條和第17.6(i)條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290段、第7.297~7.303段以及第8.6.e段中所作認定,即中國違反了協(xié)定第6.5條;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6.9條的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(xié)定第6.9條的解釋有誤,并據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235段、第7.236段以及第8.7.d.i段中所作認定,完成的法律分析認為中國違反了協(xié)定第6.9條;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3.1條和第3.2條的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(xié)定第3.2條的認定有誤,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30段、第7.144段和第8.7.b.i段中所作認定,完成的法律分析認為中國商務部關于價格大幅削減的評估違反了協(xié)定第3.1條和第3.2條;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43段、第7.144段和第8.7.b.i段中的結論;針對專家組基于《反傾銷措施協(xié)定》第3.1條和第3.4條的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協(xié)定第3.1條和第3.4條的解釋有誤,因此推翻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70段和第8.7.b.ii段中的結論;針對專家組關于中國違反了協(xié)定第3.1條和第3.5條的認定,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并未違反《關于爭端解決規(guī)則與程序的諒解》第11條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188段、第7.205段和第8.6.d.iii段中的結論,維持了專家組在報告第7.204段、第7.205段以及第8.6.d.iv段的結論,即中國違反了協(xié)定第3.1條和第3.5條。


 對于WTO爭端解決機構作出的上述裁決,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此發(fā)表談話表示,中方對上訴機構關于價格影響分析、因果關系分析以及傾銷幅度計算相關的費用調整、公平比較等問題的裁決深表遺憾。中方將認真評估上訴機構報告和專家組報告,并將按照世貿組織規(guī)則妥善處理本案執(zhí)行工作。